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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失效]

  (六)努力解决农民收入下降和“卖粮难”问题。一是要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粮食流通,为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入市采购粮食创造宽松环境和有利条件;二是要加大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压缩低质滞销过剩的粮食作物,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草饲料作物;三是要积极退耕还林还草,缓解粮食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特别是东部地区和水源没有保证的地方,要抓住实施大豆振兴计划和退耕还林还草的机遇,把水稻面积减下来;四是要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促进粮食优质优价经营;五是要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支持中央储备粮轮换购销,积极发展粮油、饲料加工业和畜牧业,进一步扶持壮大各类龙头企业,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增强粮食转化能力;六是要采取信贷扶持政策,重点支持率先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的县(市、区、农场)加快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积极发展畜牧业;七是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农民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七)在全省范围内取消粮食定购任务。鉴于全省粮食销售已经放开,粮食部门不再承担城镇居民口粮计划供应任务,军粮和农村救灾粮供应的粮源也不再是定购粮;加之我省近几年对定购粮与保护价粮执行同一收购价格,保留粮食定购任务已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粮食定购任务。
  (八)积极实行粮食“订单”收购。一是对保护价粮食实行政策性“订单”收购,即在其收购区域内,按照限量收购计划,近期内由当地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签订收购“订单”,定品种、定数量、定质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保护价粮收购质量标准)、定价格(可原则明确为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明确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粮食收获后,双方按“订单”兑现。但只要农民自愿,可自行随行就市销售。二是对非保护价粮食实行商业性“订单”收购,即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前提下,与农民签订收购“订单”,实行优质优价、单收单储,并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粮食收获后,按“订单”收购,按合同销售。对此,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三、控制粮食库存增量,减少存量,加大促销压库力度
  (一)控制增量,确保当年新收购的保护价粮食购销平衡。对2002年秋粮收购开始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简称新粮),采取以下促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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