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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失效]

  (二)进一步缩小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为进一步控制玉米越区种植和逐步压缩低质过剩滞销的水稻生产,以县(市、区,中心城市及其郊区为一个区,下同)为单位,依据1999—2001年(以下称前3年)水稻、玉米年平均保护价收购量,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布局规划,将前3年水稻、玉米单品种年均保护价收购量不足4万吨及玉米生产跨三、四积温带的县(市、区)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井灌稻比重过大的县(市、区)逐步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按此调整,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4个地市的两个保护价品种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佳木斯、鹤岗两市退出玉米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全省80个县(市、区),两个品种全部退出的有29个,占36.3%;两个品种全部保留的有12个,占15%。分品种情况是:水稻,保留的县(市、区)36个,退出的县(市、区)44个;玉米,保留的县(市、区)27个,退出的县(市、区)53个。
  (三)严格执行保护价粮收购质价政策。对从2002年起执行的国家新的保护价粮收购质量标准,今年要继续严格执行。其中:水稻标准品出糙率执行77.0%,各等级整精米率不低于60%,谷外糙米不高于2%,黄粒米不高于1%;玉米实行容重定等,水分控制在23.0%以内(含23.0%)。      
  (四)实行保护价粮收购总量控制。2003年全省秋粮保护价收购总量控制在60亿公斤(水稻30亿公斤、玉米30亿公斤),具体将依据保护价收购区域内各县(市、区)前3年保护价粮平均收购量,结合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实行指标控制,“订单”收购,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收1斤粮贷1斤粮款”的原则保证资金供应。对玉米,按其保护价收购区域内各县(市、区)前3年平均收购量扣除尾数下达计划。对水稻,鉴于总量严重过剩,特别是井灌稻严重滞销,按其保护价收购区域内各县(市、区)前3年平均收购量的55%下达计划;考虑到东部新水田区虽然井灌稻比重较大,但其商品量和前3年收购量基数大,自行销售难度也大,而中西部老水田区井灌稻比重较小,前3年收购量基数小,自行销售的难度也小,所以今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均按前3年平均收购量的同一比例下达计划,明年将加大对东部井灌稻区的调减比例。但今年各地在具体落实当中,要以县(市)、农场为单位,加大对辖区内井灌稻区保护价收购量的调减比例。
  (五)合理确定保护价粮收购价格。按农民种粮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既要保护农民利益,又要促进结构调整,还要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防止发生新的粮食积压。对保护价玉米的收购价格,适当向下微调;对保护价水稻的收购价格,下调的幅度适当大一些。下调保护价的具体幅度和定价水平,待国家明确定价原则,经与相邻省(区)衔接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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