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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黑政发[2003]1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关于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和收购范围,同时也要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探索市场化改革的路子,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主渠道作用,积极培育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3年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2003年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从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大省的实际出发,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进一步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适当下调收购价格;加大促销压库力度,确保今年新收购的粮食购销平衡,同时减少粮食库存;大力推进以购销市场化、经营产业化、产权多元化为目标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促其加快进入市场积极发育多元市场主体,促进粮食转化和加工销售,努力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为了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对率先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的县(市、区)及放开经营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销售处理陈库存粮食和陈化粮、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给予政策倾斜和优惠。
  二、积极调整保护价粮收购政策
  (一)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今年要集中力量重点保护具有玉米、水稻生产优势的地区,对省内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玉米、水稻种植面积大、商品量大、粮食品质好的重点产粮大县(市),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防止出现主产区农民“卖粮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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