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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控制硝酸铵、氯酸钾的产需衔接
  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为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产销管理,同时保证正常的供需衔接,由省国防科工办每年底召开的全省民爆器材订货会,统一组织硝酸铵、氯酸钾产需衔接订货,由符合条件的购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批签章方为有效),需要追加使用计划的必须事前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外贸出口硝酸铵、氯酸钾以及省外供我省的硝酸铵、氯酸钾,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格实行准购证管理
  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后,对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实行准购证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省国防科工办批准的买卖合同所列的品种、数量,按供应进度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出售硝酸铵、氯酸钾的企业,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严格按照购买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12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储存硝酸铵、氯酸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对工业用途的硝酸铵,在有关单位和企业全程押运的前提下,铁道、交通等部门对硝酸铵仍按一般工业品的运输条件和价格进行运输,不查验有关证件。对改性后直接面对农民销售的硝酸铵化肥产品,由有关部门出具认证手续后,仍享受农资优惠运输价格政策。
  (四)对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单位现库存的硝酸铵进行妥善处理
  对省内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单位目前库存的硝酸铵,要在今年年底前处理完毕。这项工作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指定本地经贸委牵头进行调查、清理、封存,并将数量报省国防科工办。由省国防科工办进行统一协调后,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五)建章立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涉及硝酸铵、氯酸钾的企业,各地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要求,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流向登记监控制度,严防流失。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措施,切实管住硝酸铵、氯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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