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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7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遏制打击非法生产、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流失对社会造成危害,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3]10号,以下简称《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把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材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不时出现用硝酸铵炒制炸药,甚至用硝酸铵代替炸药现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是国家严令不得在烟花爆竹制造中使用的材料。为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制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通知》已正式把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严控严管,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为切实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管好硝酸铵、氯酸钾,省国防科工办要按规定把硝酸铵、氯酸钾正式纳入民用爆炸器材行业管理,省公安厅要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涉及公共安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省经贸委、安全监督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对硝酸铵、氯酸钾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
  (一)认真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为从源头上控制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流通,各地要按《通知》要求,由经贸委牵头,公安、安全监督、农资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参加,全面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并将清理结果于5月中旬前报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对全省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准其生产经营资质,颁发有关证照。鉴于某些农作物对硝态氮肥的需要,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省内有关化肥企业,按《通知》和《纪要》要求落实农用硝酸铵的改性工作。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省内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氯酸钾的日常安全管理仍按省公安厅《关于对烟花爆竹生产用原材料纳入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云公治[1993]432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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