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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当年后备重大项目数(已完成可研)在全省处于第七位至第十位的地州市。
  第八条 对重点行业的奖励按有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奖惩,按照省政府云政发[2001]3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按照省政府云政发[2001]74号文件执行;也可由各地根据省政府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各地于每年2月份向省计委申报奖励。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省计委根据申报材料和年度统计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评审后,向省政府提出奖励建议。省政府根据省计委评审情况和建议,下达获奖单位、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奖励金额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对后备重大项目储备的奖励金额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第十五条 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完成省政府要求目标后,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奖励的经费由省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奖金的使用和分配,由获奖的地州市自行决定。其中,地州市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可以各获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金应分配给所属有关部门以及直接相关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对提出促进投资增长新思路、新办法的有关人员和参与完成向中央争取资金支持的相关人员也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项目组织完成好的地州市,实行以奖代补(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或优先安排项目)的方式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出现资金和重大质量问题,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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