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
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5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调动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积极性,拉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积极性,拉动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计委负责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的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全省各地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全面提高,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和目标,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实行分类奖励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计划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称项目不包括财政投资和补贴的楼堂馆所和标志性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规划及鼓励的投资方向,注重投资效益和质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一等奖分别授予下列地区: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地州市(见附件)。
2.当年后备重大项目数(已完成可研)在全省处于第一位至第三位的地州市。
(二)二等奖分别授予下列地区: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地州市(见附件)。
2.当年后备重大项目数(已完成可研)在全省处于第四位至第六位的地州市。
(三)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地区: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地州市(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