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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3.实行减30%征收的收费项目。
  (1)对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营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2)对娱乐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营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3)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收取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营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
  (4)对公路客运行业营运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
  (二)全省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2003年6月1日起全部停止收取。
  (三)从2003年5月1日起,对省管理的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停收。
  1.对餐饮业、娱乐业、旅店业、旅游业收取的特种行业管理规费。
  2.对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旅店业、集贸市场收取的卫生监督费。  
  3.对旅游业收取的旅游拓展费。
  (四)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省管理的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免收。
  1.对出租汽车收取的出租计价器计量检定费。
  2.在全省范围内对营运车辆收取的营运车综合性能检测费。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我省在今年内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六)省制定的以上收费减免政策,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贴。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醒认识疫情对当前我省经济造成的影响,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对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减免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做到政令畅通。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搞好自查,确保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要深入企业和有关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做到防“非典”和经济发展工作两手抓,注重在落实上狠下功夫,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级经贸、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对照《通知》规定和省政府制定的贯彻意见对有关行业和部门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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