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
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执行国家制定的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减免行政性收费政策,5月16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省及省内收入的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减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治“非典”期间有关减免政策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国家管理属于中央收入的下列收费项目,实行全部免收。
1.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娱乐业和集贸市场、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
2.对公路客运行业、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排污费。
3.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排污费。
(二)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贴。
二、我省的有关减免政策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属于省及省以下收入的国家管理的下列收费项目,分别进行免收、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实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营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2)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2.实行减50%征收的收费项目。
(1)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排污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2)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排污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