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2〕003号)的规定,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
四、关于“村改居”后的计生政策问题
8、“村改居”后,原农村计生政策延用五年。即从登记为居民户口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已领取第二胎生育证的继续有效;五年延用期内生育第一胎间隔期满的可按政策办理第二胎生育证再生育一胎子女。超过计生政策延用期未怀孕的,第二胎生育证作废。
五、关于“村改居”过程中原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
9、“村改居”后,原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厦委〔2003〕22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由各区指导各村在年内依法完成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确认工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问题请市体改办和市农业局抓紧提出原则性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各区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关于“村改居”后的居民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
10、“村改居”后五年内,居民仍按有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优惠政策执行。
11、“村改居”后,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失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列为所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2、“村改居”之前应征入伍且服役期未满的现役军人,保留入伍时的优待金待遇,原资金支付渠道不变,服役期满后执行现行的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
13、“村改居”后,居民的农业生产用地被征用,可按“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方案由市农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关于“村改居”后集体土地和房屋处置问题
14、“村改居”后,原村集体土地未被征用前仍属原村集体所有。原村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后转为国有土地,也可先实行一次性预征。暂时不能预征的,在不损害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可由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存量管理,待土地征用后再根据有关村集体资产处理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