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元区、思明区、
湖里区农村实施“村改居”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3]14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委九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构建海湾型城市的战略构想和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厦委〔2002〕2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实施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改居”)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村改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实施办
1、今年底前在我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全面实施“村改居”工作,村民户口按其实际居住地变更登记为居民户口,组建社区居委会,因地制宜地划分社区居委会的管辖区域。
2、按照“居住社区化,资产股份化,务工非农化,福利社保化和政策要延续”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街道(镇)制订“村改居”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为了实现“村改居”工作的平稳过渡,在原村集体土地尚未被基本征用前,允许“村改居”后有一定的过渡时期,过渡时间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间,实行必要的过渡政策。对涉及市区两级关系的政策由市里统一制定外,其他政策由各区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制定。
二、关于过渡期社区居委会职能及权利义务问题
4、为利于“村改居”后社区工作与原村务工作相衔接,在过渡期间,原村委会的部分工作职能和权利义务可由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承担,具体由各区政府根据各村的实际确定。
三、关于社区公益事业及工作经费问题
5、“村改居”过渡期间,可从原村集体资产收益部分或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中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交社区居委会用于解决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管理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区政府根据各村实际确定。
6、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按现行的规定和标准,由区、镇(街道)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