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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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