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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变更手续。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状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足额补贴。
  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一)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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