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局关于2003年北京地区司法考试公告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3年10月11日、12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北京地区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
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
法官法》第
九条、《
检察官法》第
十条和《
律师法》第
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
高等教育法》第
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