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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局关于2003年北京地区司法考试公告

北京司法局关于2003年北京地区司法考试公告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3年10月11日、12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北京地区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和《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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