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5月23日

             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卷烟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对无证运输、夹带倒卖、超量携带和邮寄卷烟、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条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禁止经营卷烟。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交通、经济等情况,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工商、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共同做好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经营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批准设立卷烟零售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