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修正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4日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