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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七)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监督工作;
  (八)负责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淮河流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双洎河、颖河、贾鲁河等河流的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水资源规划由该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利产业政策,有利于保护水资源。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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