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17日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均适用本条例。但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供应的水,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划、讲求效益、合理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坚持先地表、后地下,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