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交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选择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招投标活动由项目法人依法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国家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国家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投资的重点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在政府有关部门或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省计划部门会同省交通、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法对省投资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五、进一步提高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全面推行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必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严密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建设。严禁项目法人在合同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和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强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对于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参建责任单位除按合同条款索赔、处罚外,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六、推进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
要放宽准入条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全省交通建设。凡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鼓励各市自行筹措资金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各市政府和省交通、计划部门要加强社会投资主体的资信审查,把好准入关,对建设资金不能按合同到位的出资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及时更换。各级政府要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等方面,为投资者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省政府投资主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扩大投融资,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对拟建和在建的高速公路,凡社会资金愿意进入的,政府投资要积极退出。以政府投资为主已建成的高速公路,要积极进行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调整省交通规费建设资金投向,主要用于干线路网、农村公路等非经营性公路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强与金融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争取银行贷款支持。规范交通建设投融资行为,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法人直接向银行借款和偿还。积极发展项目建设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服务组织,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