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不改变”。即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
(三)提高效率。改革财政性资金缴拨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财政性资金收付效率。
(四)强化监管。提高财政收支管理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资金收付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建立、两直接”,即建立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收入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一)建立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总和。其构成和功能如下:
1.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也称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2.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
3.省财政厅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支付活动。
4.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预算单位实行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活动。
5.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省级财政和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之间,原则上只发生清算关系,即支付实际发生后,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实际支付发生前,财政性资金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预算单位原有账户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可暂予保留,规定期限,到期清理撤消。原有账户上所存资金仍由单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单位不得将财政性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原有账户划拨。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缴方式
省级财政性资金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由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垂直管理系统的基层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厅开设的汇缴专户,由省财政厅按资金性质分别划解到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