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豫政[2003]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2003年在洛阳、安阳、三门峡、商丘、信阳5市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将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给农民的办法。
(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试点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放开、一调整、一锁定、一加快”。“三放开”即放开收购、放开价格、放开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调整”即调整粮食补贴方式,由原来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对农民的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一锁定”即锁定老库存并逐年消化。“一加快”即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人、老粮、老帐”等历史遗留问题,使国有粮食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二)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方式和标准
2003年省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2.3亿元用于5个试点市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对各试点市的补贴数额按2000年确定的定购粮数量和2002年确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各占50%的比例计算确定,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下达补贴计划。市对县、县对乡镇、乡镇对村、村对农户的补贴数额计算方法可分为三种:一是按2002年确定的应纳农业税额计算;二是按2000年确定的定购粮数额计算;三是按应纳农业税额和定购粮数额各半计算。每个试点市可以从中选择一种,但一市范围内计算方法要统一。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和兑现办法
补贴资金应通过各级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对农民的直补兑现。乡镇财政所在向农民开具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同时,开具应领粮食补贴通知书。应领粮食补贴通知书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号印制。农民在交纳农业税时,凭应领粮食补贴通知书等额抵顶应缴农业税。县级财政部门把抵顶的农业税直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入乡镇政府“农业税征收专户”。对农民的直补资金只能用于抵顶农业税,不得用于抵顶其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任何环节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