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和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路段、重点问题进行治理。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省的《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抓好落实。省有关部门将按照此考核实施办法组织考核,并分批通报符合条件的市。
(四)、严格考核,分期达标。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从所辖市、县逐级抓起,逐级向上申报,分期分批、分阶段对申请达标的单位进行考核,并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地方名单,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三、考核标准
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督促检查和量化考核,原则上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附件三)执行。同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必须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主管部门和监督电话,收费站还应同时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各检查站、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证件上应有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工作地点。持证人没有超越工作范围和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行为。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公路收费站点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整顿,及时撤销了不符合规定的和已还清贷款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调整了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了新建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标准和条件。
四、考核程序
各市先对本辖区内的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全部县(市、区)均已达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机构向省政府督察队提出申请报告,并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一式八份,分别由省政府督察队转送纠风办、交通厅、公安厅、林业局,由上述部门分别派员组成检查组,按照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对申报市进行检查验收和量化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地级以上市,由省政府督察队和纠风办、交通厅、公安厅、林业局共同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考核时间
省人民政府将分批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各市名单,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200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