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偶尔上路查车收费、罚款,也及时得到查处。
(三)在本辖区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四)对发现的交通、公安、林业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问题,查处率达到100%。
(五)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六)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本考核前五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四、申报考核的程序
按粤府督〔2003〕3号文规定,我市将先对本辖区内的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全部区县和各系统均达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向省政府督察队提出申请报告,并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分送省政府督察队和省纠风办、交通厅、公安厅、林业厅,并接受上述部门分别派员组成的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和量化考核。经考核合格,由省政府督察队和纠风办、交通厅、公安厅、林业厅共同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按上述程序,全市按以下时间表和分工安排工作: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负责对本辖区,市交通局、公安局、林业局负责对市辖区内本系统各个单位,按照《广东省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见粤府督〔2003〕3号文附件一)、《××市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申报表》(见粤府督〔2003〕3号文附件二)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本系统各个单位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达标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
(二)在今年12月底前,由市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牵头,市纠风办、交通局、公安局、林业局、物价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组织开展对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检查验收,重点是对报告已达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各区县和交通、公安、林业等系统进行抽查考核,共同研究评估我市的考核达标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成有关区县、单位贯彻落实。必要时将情况进行通报,以先进促后进。
(三)如经最后研究评估全市符合达标考核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拟草申请报告和准备好有关资料,报市政府同意后,于2004年2月底前上报省政府督察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