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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组织协调,重点整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及其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和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路段、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治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国办发〔2002〕31号、省政府粤府〔1995〕6号文等规定,规范路上执法执收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执法为由违规上路查车;发现公路“三乱”问题,要积极稳妥地处置,对查实的公路“三乱”问题,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公路“三乱”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府督〔2002〕8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公路“三乱”案件及公路“三乱”新情况、新动态,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和市交通局、公安局、林业局要根据本“考核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迎接市的检查验收和省的达标考核。
  (四)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监督网络,提高群众和企业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满意率。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和有关责任部门要印发宣传资料,特别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以唤起群众和企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并参与到治理监督工作中来。同时,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及时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取信于民,提高群众和企业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满意率。对重大的、有代表性的,特别是顶风违纪行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表明政府治理工作的决心,维护政府的权威,形成强大的舆论震慑,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考核标准
  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验收和量化考核,原则上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执行,具体为:
  (一)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撤除率达到100%。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1、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必须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主管部门和监督电话,收费站还应同时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各检查站、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证件上应有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工作地点。持证人没有超越工作范围和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行为。
  2、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公路收费站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整顿,及时撤销了不符合规定的和已还清贷款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调整了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了新建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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