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府科[2003]81号)
各区(县)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汕头市政府令第68号颁布的《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扶持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技术研究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申报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符合
专利法申请条件的,应当采取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