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按月拨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月将岗位补贴拨至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月15日前,将再就业管理办公室拨付的350元岗位补贴和区(县)财政拨付的50元差额补贴,一并拨至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应在收到岗位补贴后以货币形式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手中,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
三、社区治安联防队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申领程序
(一)补贴标准:
1、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应依法为聘用的治安联防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社区治安联防员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贴(2003年每人每月230元)。社会保险费基数按自治区公布的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03年为583元),费率按企业缴费费率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与劳动合同执行期限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3、治安联防人员中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关于乌鲁木齐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公益性就业组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补贴。
4、治安联防员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自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式上班之日起执行(2002年10月至本办法下发之日期间被正式招用的社区治安联防员,岗位补贴由各区(县)财政从上岗之日起给予补发,区(县)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财政从2003年1月起补缴,治安联防人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市财政从2003年1月起给予补贴)。
(二)补贴程序:
1、区(县)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程序。各区(县)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持相关证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区联防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经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补贴。
2、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持有关证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4050”联防队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贴。
3、各区(县)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每月汇总填写《招用国有企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第一个月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先期拨付至公益性就业组织,公益性组织连同区(县)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一并缴入为“4050”人员建立的社会保险账户。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出具缴费证明,作为下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