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所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家属和亲友的
安抚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死亡病例遗物的消毒清理工作。
(五)公安机关
负责提前安排好警力,防止死亡病例尸体火化过程中出现事故;确保运送尸体的道路畅通。
(六)宣传部门
该患者死亡后,由自治区“防非”领导小组宣传教育组负责发布新闻稿,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以正视听。
二、尸体处理程序
(一)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消毒处理。具体步骤为:
1、去除外层衣物。
2、清理尸体表面污物、粪便。
3、先将尸体口腔、鼻孔、肛门、阴道等开口处,用0.5%过氧乙酸浸泡过的棉花填塞。尸体表面用0.5%过氧乙酸喷洒或用0.5%过氧乙酸浸泡过的布单严密包裹。
4、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一层(封口前排空袋内气体)。
5、病人遗物放入污物袋(封口前排空袋内气体)。
6、移出病房前,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二层,并将病人的遗物放入第二层污物袋,方法同前。
7、移出室外前,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三层,并将病人的遗物放入第三层污物袋,方法同前。
(二)民政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运输和火化。没有火化设施的地区由民政部门负责深埋。深埋应选择距离水源50米以外、距离居民区500米以外、地势较高处,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信仰伊斯兰教死者,需要在尸体底部铺垫厚3—5cm生石灰后掩埋。对使用棺木入葬的,需要在棺材内的尸体两侧及底部铺垫厚达3—5cm生石灰,棺外底部铺垫厚度达3—5cm生石灰掩埋。以上两种方法每具尸体均需要约15公斤生石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站)负责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运输和参与遗体处理、运送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监督和指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深埋。
三、病理学标本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由于当前各地不具备采集、保存、检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标本的条件,未经自治区卫生厅许可,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采集、保存和运输死者样品和开展相应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工作。
四、火化场所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