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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七、充分发挥各级伊协在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宣传、引导作用。各地要及时向当地伊斯兰教界通报情况,在防治“非典”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统一思想认识,识大体、顾大局,协助党和政府切实做好穆斯林群众尤其是患“非典”死亡者家属的教育、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穆斯林以防“非典”大局为重,以公共安全为重,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遗体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防止“非典”在我区的传播。
  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开展工作。要保证遗体处理工作完全隔离进行,防患于未然。隔离是防止疫情传播的重要环节,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隔离工作,保证不发生疫情传播蔓延。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各民族死者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遗体的消毒处理、接运、火化等全部环节不出问题。一旦发生家属不听劝阻,扰乱卫生防疫等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民政厅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2:

《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民委、民政部等部门文件要求,特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
  一、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民族、宗教部门
  在遇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病例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负责做好丧葬有关具体事宜。
  (二)卫生部门
  负责死亡病例尸体消毒等技术处理,标本采集、尸体的转运工作;负责做好医护工作人员防护和病房、污染物、车辆和有关场所的消毒处理;负责指导民政等部门参加死亡病理处理工作人员的防护和工作场所的消毒工作;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民政部门
  负责死亡病例尸体的火化,并负责骨灰的收集工作。在卫生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殡葬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隔离和火化场所的消毒工作。
  (四)死亡病例所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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