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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二、没有火化场的地区实行深埋土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做出变通的规定”,鉴于我区一些地州市没有火化场,立即建设火化场确实有困难等实际情况,“非典”患者死亡地距离火化场超过70公里的地区,其遗体由救治医院严格消毒后,进行适当的卫生学处理并装入符合要求的塑料袋密封,进行深埋处理。埋葬场地要远离居民区、饮用水源5公里以外,土质要干燥,并且在距离地面2米以下深埋。要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及早选择“非典”遗体土葬专用场地。
  三、维吾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的公民的葬礼,实行“缺席站礼”。要在严格执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照顾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根据国家宗教局转发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的一封信》的精神并征求我区伊斯兰教界人士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对传统处理遗体的洗礼、站礼、土葬等三个环节进行变通,即:不得对遗体进行洗礼,葬礼一律实行“缺席站礼”(即没有死者遗体的站礼)。
  四、对死者生前使用过的物品和家具、房间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防疫站)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要求进行终末消毒。
  五、成立专门的丧葬工作小组。鉴于新疆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遗体处理比较复杂,涉及的部门也较多,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丧葬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十个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的公民丧葬的有关善后工作。丧葬工作小组由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各级民委(宗教)局,并指定经验丰富、业务熟悉的同志处理具体事务。 一旦发现“非典”患者因病去世,丧葬工作小组要针对不同情况开展工作,保证遗体严格按照要求处理。
  六、参与遗体处理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知识培训。工作时要按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工作完毕后按医务人员消毒处理程序进行消毒。对参与处理遗体的工作人员要按与“非典”患者亲密接触者对待,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由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负责对其实行在家隔离观察两周措施,期间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每天对其进行体检,一旦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立即转送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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