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3]10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新传发〔2003〕13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转发自治区民(宗)委等三部门《关于贯彻卫生部、
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构:
自治区民(宗)委、卫生厅、民政厅三部门《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1、《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2、《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附1:
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