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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3]10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新传发〔2003〕13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转发自治区民(宗)委等三部门《关于贯彻卫生部、

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构:
  自治区民(宗)委、卫生厅、民政厅三部门《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1、《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2、《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附1: 

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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