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收支调整方案及其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预算收支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上级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市级预算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转移支付或者拨款而引起的市级预算收支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预算科目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专项调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二)预算收支进度、收支结构及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三)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四)财政部门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拨款的情况;
(五)接受上级补助款项、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六)有市级预算支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
(七)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人民政府报告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每半年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并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了解市级预算收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以及使用效益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议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开展审计之前,确定审计重点应征求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审计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后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