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所有,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难以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需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价款,由物业主管部门在同一住宅区内统一调剂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无偿移交给物业主管部门,具体使用可根据各个社区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报物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总平面图;
(二)住宅区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图;
(三)住宅区地下管网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综合验收资料。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供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住宅区综合验收时,应有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人参加,开发建设单位已选择了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内的管道煤气、通信、水、电、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由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公共部位违章凿、拆、搭、占;
(三)变更房屋外立面装饰;
(四)堆放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的物质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
(五)聚众喧闹;
(六)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毁坏绿化;
(七)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八)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九)乱倒垃圾、杂物;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
(十一)在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禽和放养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