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公用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住宅区的划分,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社区管理,按照住宅与公共实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产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洁,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市政、电力、邮电、环卫、园林、公安(消防)、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会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须拥有投票权者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