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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条 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 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
  第七条 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
  第八条 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
  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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