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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3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3年6月3日

              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保证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政务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便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晓的一种行政管理方法。
  第三条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基层所、队、站)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为义务人),具有依法公开政务的义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人(以下简称为权利人),并享有对政务公开义务人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正,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或获取政务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义务人公开政务活动,以及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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