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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音像市场管理职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本市音像市场管理职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音像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市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北京地区(含中央和部队在京单位)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管理职能交给文化行政部门。其中,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职能、音像制品经营连锁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的审核职能由市文化局承担;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职能由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承担。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本市将积极探索文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在文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方案实施前,有关音像市场的行政执法职能仍由市新闻出版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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