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税收计划;
(六)市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方案;
(九)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一)贯彻
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在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5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财经委员会将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市级预算单位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