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与2003年4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审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参与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工作。”
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财经委员会将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