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契税代征单位要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汇总已征收的税款,打印出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填开日期的10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对不按限缴期限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各区、县税务机关有权按日加收应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契税代征单位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税款的汇总工作,税务机关有权锁定其代征单位申报录入的权限,待汇总工作完成后,由各区、县税务局核实后解除其申报录入的锁定程序,代征单位方可继续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持票款结报手册),并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为了保证契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契税代征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征收员帐号及密码。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在使用契税征收系统前,各代征单位要按照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清理手工契税完税证,并持票款结报手册将填用和未填用的手工契税完税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放新的完税证和缴款书。
第十二条 在受理契税申报纳税手续时,发现有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契税代征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馈有关信息,根据税务机关答复的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此办法从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2003)京地契完电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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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第
├─────────┼───────────┼──────┼───────────┤一
│签约(合同)成立日期│ │ 房地产位置 │ │联
├─────────┼───────────┼──────┼───────────┤:
│ 税款所属日期 │ │ 地址 │ │存
├─────────┼───────────┼──────┼────┬──────┤根
│ 税目 │ 房地产权属转移面积 │ 计税金额 │ 税率 │ 实纳金额 │由
│ │ (平方米) │ │ % │ │征
├─────────┼───────────┼──────┼────┼──────┤收
│ │ │ │ │ │机
├─────────┴───────────┴──────┴────┼──────┤关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 │或
├─────────────────────────────────┼──────┤代
│金额合计(大写) │ │征
├───────────┬────────────────┬────┴──────┤单
│ │ │备注: │位
│ 征收机关 │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减税金额: │存
│ (盖章) │ (盖章) │经批准减免税金额: │查
│ │ │申报表号 │
├───────────┼────────────────┤ │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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