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一 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契税代征单位的管理,规范契税代征行为,更好的运用契税征收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含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部门,代征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代征税款。
第二条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系统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事宜,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使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有关票、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和印制票证。
第三条 契税征收系统所需的桌面机和打印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一次性配置。
代征单位负责桌面机和打印机的安装、维护和维修并承担维护和维修所需的费用。
代征单位负责使用契税征收系统所需通讯线路的申请(推荐ISDN或ADSL),并支付安装和使用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使用契税征收系统。
第五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表中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减免税的是否已办理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第六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无误的将纳税人申报信息录入计算机,不得随意修改或漏项填写。
第七条 受理纳税申报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完税证,完税证的打印号码必须与票面的号码一致。
完税证的第一联由代征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做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第三联由征收机关作记帐凭证;第四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此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同产权转移资料一并归档;第五联报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