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应于次月10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填报《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附件五),传递《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契证》存根等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资料(有关表、证格式附后),做到表、证、税款入库数字相符,并为甲方提供其他所需的契税征收资料及数据;年终按规定填报《契税决算报表》(表另附)。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契证》等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后,应按季向甲方提交返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申请,甲方复核后,按照已解缴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支付乙方代征手续费,乙方不得从征收的税款中坐扣。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终止或部分终止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在录入纳税人申报信息中发生录入错误造成少征税款,乙方应负责追缴或补缴少征的税款。
2、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