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征范围: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规定执行。
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的契税征收管理系统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事宜,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乙方必须使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票、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印制票证。
3、乙方在代征工作中必须遵守《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的有关规定。
4、乙方在使用契税代征系统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5、乙方应认真查验纳税人的有关凭证和证件,严格依照税收有关规定代征税款。
6、代征时限
(1)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征收契税。
(2)凡转移房屋所有权(含土地使用权)的,在受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征收契税。
乙方应在征收税款后为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附件二),将契税完税证第四联同纳税人的权属转移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7、乙方应严格把关,做到纳税人完税后方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有关手续。
8、税款入库时限
乙方必须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汇总已征收的税款,打印出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填开日期的10日内解缴入库。汇总解缴税款时,需同时将填报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报送给甲方。
乙方不得挪用或滞留税款。对不按限缴期限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各区、县税务机关有权按日加收应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9、乙方必须按月持已填用的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联、报查联)及汇总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票款结报手册和作废、损失、停用票证向甲方办理票款结报。同时将相应的纳税人填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三)完整无缺地报送甲方存查。
10、乙方发生丢失契税完税证时,甲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乙方按每份100元至300元赔偿。
11、契税减、免税的管理
乙方须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出具的《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附件四)方能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并根据免税证明上的免税金额如实录入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同时将免税证明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归档备查。乙方不得自行减、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