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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委托代征协议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委托代征协议书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1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市局自2003年4月15日起全面启动契税征收系统,各代征单位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系统。根据《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重新制定《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须与契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没有条件使用契税征收系统的单位,均不能委托其代征。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514号)文件的附件《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同时废止。
  附件:1.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
     2.契税完税证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4.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略)
     5.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略)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格式范本)

                          (  )地税字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契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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