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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征[2003]26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依照执行。
  市局决定,本市2003年5月地方税收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20日;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15日。请各部门、各单位就此决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一并依照执行。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将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和市局的决定以各种方式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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