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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
 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京卫财字[2003]16号 2003年4月25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的关怀,鼓励卫生医务人员再接再厉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精神,对此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医务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现将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助的范围
  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补助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人员及急救中心“非典”救护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工作者、各急救中中心负责运送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三)各单位可将补助标准根据工作的风险和强度适当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补助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支付。其中,由北京市“非典”
防治领导小组指定的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支出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四、所有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五、防治“非典”卫生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列支事业支出一津贴一其他补贴会计科目。
  六、防治非典型肺炎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待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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