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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审计局、
 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长沙市
 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充分认识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物业管理收费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关系,着眼当前,立足长远,保障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为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各区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物业维修基金归集的检查、指导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物业管理方案》。
  三、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自己缴存,自己使用,归业主所有。物业维修基金属民间自存自用费用,不属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
  四、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统一采用专用收款收据《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代收单位留存联;第二联业主缴存凭证联;第三联房产档案留存联;第四联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留存联)。代收单位在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申报缴交物业维修基金后,由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开据《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代为归集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对“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代业主收缴的物业维修基金也不计征营业税。
  六、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设立的专门物业维修基金代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物业维修基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置快捷方便的物业维修基金自动查询系统,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物业维修基金,每半年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科学、高效、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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