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非典型
肺炎常规预防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通告
(2003年6月18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市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有效控制了非典型肺炎的蔓延和传播,防治“非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天津不再为疫区,并取消了对我市的旅行警告建议。但是,防治“非典”任务依然很重。全市各地区、各部门仍要把防止疫情反复放到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松懈,争取防治工作的最后胜利。当前,要继续认真落实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的方针,把防治“非典”工作从应急防治转向常规防治,完善公共卫生防治体系,提高全民卫生健康水平,逐步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有关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坚持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继续实行党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坚持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保持对“非典”的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
二、合理实施卫生检疫。进入我市的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交通要道,继续保留健康检查站,做好体温检测、车辆登记、检查车辆消毒证等项工作,同时务必保障交通畅通和正常的人员、物资流动。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经商务工、探亲访友等流动人员,要继续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登记,但不要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活动。本市辖区内的区县、乡镇以及行政村之间,不再设立检查站点。对本市人员的流动,不再进行健康检查。
三、坚持科学消毒。要宣传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避免过量或频繁使用消毒液,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交通工具,当日已消毒并具有《消毒证》的,不要重复消毒,不得对交通工具外部和所载货物进行消毒。除坚持正常的公共卫生消毒外,不再进行针对“非典”的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和本辖区内交通工具的消毒。“非典”病人接触过的场所的消毒工作,由专业队伍进行。
四、严格规范人员隔离措施。对“非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严格隔离。对一般接触者,如未发现症状,不进行隔离或变相隔离,不限制其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