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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意见

  (二)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的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组织领导(20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8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6分);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对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检查(6分)。
  2.公开内容(30分)。(1)对外公开(20分):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及履行情况(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每项3分);依法行政情况,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行政审批执行情况,服务承诺及执行情况,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等(每项2分)。(2)对内公开(10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考核、奖惩、交流、任免情况,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使用情况,其他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每项2分)。
  3.公开形式(20分)。建立部门网站、设置政务办理大厅或政务公开栏(橱窗),实行社会听证制度(每项6分);定期召开老干部、老党员、服务对象座谈会,及时通报政务情况(4分);制作《政务公开指南》(2分);设立专线咨询服务电话或专线咨询服务台,采用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或声讯电话(2分)。
  4.公开时限(10分)。按规定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每项2.5分)。5.监督保障机制(20分)。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每项3分);建立政务公开会议记录簿,政务公开检查工作记录簿,设有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每项3分);及时上报政务公开情况(2分)。
  (三)加减分事项及记分标准
  1.加分事项及记分标准: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省、市先进单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先进经验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交流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先进经验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项目分别在国家、省、市获取荣誉只按最高奖项计算)。
  2.减分事项及记分标准:内容达不到“全面、真实、具体、合法”要求,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及时公开的扣5分;形式不透明、群众不满意的扣3分;不按规定时限公开的扣2分;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引起群众上访造成影响被查处的,每起扣6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追究责任的每起扣6分。
  四、考核奖惩
  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全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体系进行奖惩。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政务公开考核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四:    关于评估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02〕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9号)精神,为促进政府部门严肃财经法纪,规范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控制成本费用,现就做好政府部门财经法规执行情况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所形成的调整、检查和制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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