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行财经法规评估。按照《青岛市评价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意见》进行。
(六)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评估。按照《2003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意见》进行。
(七)重点建设项目评估。按照《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1〕50号)进行。
四、评估标准和综合考核办法
(一)单项评估考核标准
根据以上7项评估内容及逐项计分量化的考核办法,按分值高低确定各单项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其标准:1.优秀档次:(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综合满意率(满意和基本满意)在80%以上;部门综合满意率虽低于80%,但与上年相比进步幅度高于所有被评议单位综合满意率的平均提高幅度。(2)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执行财经法规、公务员绩效管理(以下简称部门重点评估考核内容)的各单项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30%。(3)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进入优秀单位等次。2.良好档次:(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综合满意率低于80%、高于60%。(2)部门重点评估考核内容的各单项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70%。(3)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进入良好单位等次。3.合格档次:(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综合满意率低于60%、高于50%。(2)部门重点评估考核内容的各单项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未进入前70%。(3)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进入达标单位等次。4.不合格档次:(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综合满意率在50%以下或不满意率在30%以上。(2)部门重点评估考核内容的各单项考核中属未达标单位。(3)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属未达标单位。
(二)综合评估考核计算办法1.凡参加当年行政效能综合评估考核和奖惩的单位,都应评估考核其部门履行职责、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执行财经法规、公务员绩效管理等。2.划档量化赋分。对上述单项考核确定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分别在区间90-100、80-89、60-79、59分以下进行具体的赋分。赋分范围可根据各自考核办法确定,总的要求是能反映出各被评估考核单位的具体得分情况和名次排序情况。3.各项评估考核得分相加除以评估考核项数,即为各单位综合评估得分。其中,部门履行职责的民主评议结果和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只做肯定指标或否定指标,不计算分值。4.确定等次。考核等次分为行政效能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4个等次。根据各被评估考核单位的综合评估得分位次排序情况,分别按30%和40%确定行政效能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不合格单位不设比例,据实确定,其余的为合格单位。
五、评估结果运用
(一)各项评估考核结果按照各自确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综合评估结果纳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被评为市行政效能优秀、良好和单项评估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市行政效能优秀的部门,授予“青岛市行政效能优秀奖”称号,记集体三等功1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1次。
(四)综合评估为市行政效能不合格部门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的50%,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谈话;连续两年不合格部门,扣除全部年底考核一次性奖金,党政主要领导待岗或降职。
(五)责任追究。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