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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意见

  责任部门:市编办
  (二)规范审批
  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1.精减行政审批项目。公布第二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新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对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取消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文件按程序进行修改、废止,涉及到职能变动的按规定程序调整部门“三定”方案。2.探索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务大厅”、“并联审批”等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3.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跟踪监督;对行政机关贯彻落实《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各项制度。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落实。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
  (三)政务公开
  围绕建设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抓好服务承诺落实,努力建设诚实、守信的政府机关。1.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在抓好向社会公开事权、财权、人事权和政府有关内部信息的同时,逐步实行决策程序公开,进一步增强权力运行的民主化、科学化。2.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提高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的政务公开速度,扩大公众的知晓度。3.加强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对各单位特别是窗口单位的服务承诺项目、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建立行政部门诚信档案,督促服务承诺不兑现、群众投诉多的部门及时整改,以服务承诺的落实营造取信于民的政风。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
  (四)依法行政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责。1.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立法,保证行政立法与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研究修改《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贯彻《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实施机制,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3.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积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在全市推行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制度。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对行政机关文明执法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实行文明执法的意见。4.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进行调研。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范围,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对拟出台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进行调查研究。严格城管队伍层级考核,完善末位调整制度,争创依法行政的品牌队伍。研究探索在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资源环境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城管局、市人事局
  (五)效能监督
  按照《关于完善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效能评估体系,推动行政效能的提高。1.进一步抓好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估工作。2.制定措施,加强对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评估。3.做好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4.按照《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抓好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评估。5.组织做好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评估,将降低行政成本情况纳入评估内容。6.继续做好政府部门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工作。7.加强对部门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8.抓好对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的受理,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及时公开投诉查处情况,总结推广通过效能投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经验,发挥好效能投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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